濕地法草案中,對於公益信託的法源。
第三十二條(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土地之公益信託)
前條濕地生態效益補償之土地,應以公益信託方式委託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公益法人經營管理。
受託之公益法人應提具經營管理計畫或其他適宜之機制提供該土地長期之保護,並納入信託契約。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益信託所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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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很好,但是要足夠財源擔保,有點高估民間團體財力。
更急的是,法案雖仍未過,能不能先公布指定濕地區域,不然法過,濕地已毀,徒法何用?